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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房屋被征收该如何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 2023-03-28 10:01:01 来源:青海普法

基本案情


(资料图片)

原告:罗某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罗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生育儿子陈某,在某县有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某名下,陈某某死亡后一直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某县政府实施棚改项目决定征收该房屋,以陈某某为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的决定》,且县政府送达《补偿评价表》时因陈某(罗某某的儿子)拒绝签收,拍照后将《补偿评价表》留置于陈某办公室,从未联系罗某某。罗某某认为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自己是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主体,但县政府从未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联系过自己,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补偿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评价表》的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撤销了补偿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补偿决定中关于补偿款的重要依据《补偿评价表》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经审理查明县政府出具的《补偿评价表》仅列明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未载明房屋及土地的评估补偿金额,内容不完整。行政机关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该法律文书,以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要求受送达人在场并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本案征收部门向原告之子陈某送达《补偿评价表》,因陈某拒绝签收,拍照后将《补偿评价表》留置于陈某办公室,该送达方式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规定,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确定。对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死亡且未进行遗产分割继承的,政府在进行征收补偿时,应将房屋共有权人、继承人共同列为被征收人,与其签约补偿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是,因为继承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法定情形,且政府无权对继承情况进行认定,要求政府查明情况,确实存在现实困难,也不利于征收补偿效率和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稳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因此,面对该类情况,政府在进行征收补偿时,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后,可仅将实际已查明的房屋共有人或继承人确定为被征收人,针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整体的补偿。即使政府在征收补偿时认定被征收人出现多列或者少列的情况,都不影响对该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补偿利益。

在政府征收补偿后,如果相关继承人认为政府列明的被征收人有误,在家庭内部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来源:法治湟源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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